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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我是科普党=====GPL协议是个神马====走过路过不要错过啊亲=====给个人妻又不会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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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20011
发表于 2013-3-31 21: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220011 于 2013-3-31 21:23 编辑

    看到有的人张口闭口 神马你抄的为什么我抄不得
    神马国内WS 哪个不是互相抄之类的云云

正版的阿Q对小尼姑说 和尚摸得我摸不得?

某那啥真是一代更比一代强啊

骚年们 知道GPL协议是个神马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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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GPL协议
是开源软件中非常盛行的一种许可协议
全称是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协议的最新版在这里:http://www.gnu.org/licenses/gpl-3.0.html

关于GPL协议
我的概括(当然,这很不精确而且有疏漏,有时候觉得程式比程序在叙述的时候更传神这是神马原理?)
1.本程式开源,任何人均可在本源码基础上进行复制、修改、再发行;
2.本程式可以被任意运行于任何个人或商用计算机,任何对本程式的散布、再发行等行为均被许可。
3.任何程式使用本程式或修改之后的本程式之源码,均需要遵循GPL协议

嗯嗯 说那个一点 就是要么开源跟着GPL走 要么别用我的;GPL协议的传播有点类似病毒

以上内容均为本人理解  不当的地方欢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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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协议并不限制软件的商业应用,换句话来说,GPL并未禁止向用户收费等等。

针对GPL的争议,很多时候集中在“参考某代码”与“在某代码基础上进行演绎”,这二者的区别尺度上。

还有一种争议 针对非GPL软件是否可以动态链接到GPL库。
比如 压缩软件7z如果使用GPL协议(当然 实际上7z用的不是GPL协议)
那么所有包含了7z代码和压缩为7z以及解压7z的程式,都必须使用GPL协议
所谓争议  就是 其他解压程式本身不采用7z代码,而是调用7z的dll  是否可以以此规避GPL协议

以上内容均为本人理解  不当的地方欢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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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是一种力量  开源是一种信仰 开源是一种自由
更多时候 所谓开源软件更愿意称自己为自由软件  

给你自由不是让你滥用自由
某影音就因为不遵循GPL 被光荣的列入黑名单  嗯嗯 某影音不止一个  

国内软件市场多奇葩
谁还记得当年的Iobit是怎么盗用人家Malwarebytes的毒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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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链接是GNU通用公共授权的非官方中文简体翻译 https://sites.google.com/site/bergwolf02/gplv3_zh

另外再复制一下wiki上对GPL的一个概括
以下是对GPL条款的一个通俗易懂的总结。而GPL原文文本才是真正法律上精确的。该文本的链接可从本页底部获得。
授予的权利
此GPL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任何收到GPL下的作品的人(即“许可证接受人”)。任何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许可证接受人都有修改、复制、再发行作品或作品的演绎版本的授权。许可证接受人可以对此项服务收取费用 ,反之亦然。这一点是GPL与其他禁止商业用途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最大的不同。Stallman认为自由软件不应限制其商业用途,同时GPL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但GPL又规定发行者不能限制GPL授予的权利。例如,这禁止对软件在单纯沉默(消极默示)式协议或合同下的发行。GPL下的发行者同时也同意在软件中使用的专利可以在其它GPL软件中使用。
Copyleft
GPL不会授予许可证接受人无限的权利。再发行权的授予需要许可证接受人开放软件的源代码,及所有修改。且复制件、修改版本,都必须以GPL为许可证。
这些要求就是copyleft,它的基础就是作品在法律上版权所有。由于它版权所有,许可证接受人就无权进行修改和再发行(除合理使用),除非它有一个copyleft条款。如果某人想行使通常被法律所禁止的权利,只需同意GPL的条款。相反地,如果某人发行软件违反了GPL(比如不开放源代码),他就有可能被原作者起诉。
copyleft利用版权法来达到与其相反的目的:copyleft给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不是版权法所规定的诸多限制。这也是GPL被称作“被黑的版权法”的原因。
许多GPL软件发行者都把源代码与可执行程序捆绑起来。另一方式就是以物理介质(比如CD)为载体提供源代码。在实践中,许多GPL软件都是在互联网上发行的,源代码也有许多可以FTP方式得到。
copyleft只在程序再发行时发生效力。对软件的修改可以不公开或开放源代码,只要不发行。注意copyleft只对软件有效力,而对软件的输出并无效力(除非输出的是软件本身)。不过这在GPL版本3中可能会有改动。
[编辑]GPL是许可证
GPL设计为一种许可证,而不是合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许可证与合同有法律上的明确区别:合同由合同法保障效力,而GPL作为一种许可证由版权法保障效力。不过在许多采用欧陆法系的国家并无此种区别。
GPL原理简单:在版权法下,你不遵守GPL的条款和条件你就没有相应权利。而作品在没有GPL的情况下,版权法作为默认条款发生效力,而不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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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rFish + 1 我就不给,你咬我啊啊啊
小仙仙 + 1 不给人气,你会怀胎的
【乱】 + 1 怀了~~
光之优雅 + 1 历史给我们的教训就是,我们从来没有吸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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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l573452046
发表于 2013-3-31 21: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东西,想了解的人,自己360一下不就行了(说百度一下MJ会不爽的)
真小读者
发表于 2013-3-31 21: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看看
hwl573452046
发表于 2013-3-31 21: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小读者 发表于 2013-3-31 21:22
来看看

你又来灌水了
李白vs苏轼
发表于 2013-3-31 21: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喷不到点上
真小读者
发表于 2013-3-31 21: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hwl573452046 发表于 2013-3-31 21:23
你又来灌水了

值此良机,此时不水更待何时
Humhook
发表于 2013-3-31 21: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是大陆的?
zkx6762
发表于 2013-3-31 21: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3.任何程式使用本程式或修改之后的本程式之源码,均需要遵循GPL协议”是不是指如果用了里面的东西,最后的程序的相关代码也要公开??
m220011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21: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zkx6762 发表于 2013-3-31 21:47
“3.任何程式使用本程式或修改之后的本程式之源码,均需要遵循GPL协议”是不是指如果用了里面的东西,最后的 ...

是               


[code][/code]
EAGLE-16號
发表于 2013-3-31 21: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小读者 发表于 2013-3-31 21:25
值此良机,此时不水更待何时

我看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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