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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盘点驱动精灵流氓捆绑金山毒霸六大阴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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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jianwuhen
发表于 2013-12-19 18: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aojianwuhen 于 2014-2-5 14:44 编辑

本来口碑还不错的驱动精灵,自从被金山收购后,完全沦为了挖空心思捆绑推广金山毒霸的“排头兵”,如今已沦为用户集体吐槽的捆绑软件。简单罗列论坛和微博上的反馈,驱动精灵捆绑金山毒霸至少有以下六大阴招:
  
  阴招1:安装包无提示静默捆绑金山毒霸
  
  打开驱动精灵官网乍一看看完全没有任何问题,多人性化啊人家提供了套装版和体验版两个版本的下载。其中,套装版明确注明包含新毒霸。那么,不喜欢安装金山毒霸的用户,是不是安装另一个号称独立安装包的体验版就行了?事实证明用户还是太傻太天真了。
  
  下载运行体验版安装界面没有提示,完成安装后不久电脑上莫名其妙多出金山毒霸。研究一番才发现原来金山毒霸的捆绑勾选,被隐藏在“安装选项”4个小字中,不点击根本看不到提示,别说人家没给你选择权喔,是你没仔细看啦亲。尼玛,说好的独立安装包呢?



小编辣评:这还真应了一句古训:明枪易躲暗“贱”难防啊……
  
  阴招2、借升级弹窗诱导用户安装金山毒霸
  
  当然也有安装老版本驱动精灵的用户成“漏网之鱼”?不行,得想个办法给他们也装上!于是乎除了安装包捆绑以外,驱动精灵开始借助升级弹窗,诱导用户安装金山毒霸,方式如下图所示:
  
  小编辣论:想升级驱动精灵?还得捆绑金山毒霸!



阴招3、以免费WiFi弹窗诱导安装金山毒霸
  
  神马?免费WiFi?正愁流量不够用呢,这不是瞌睡送枕头的好事么,赶紧点击“获取免费WiFi”试试。咦,电脑桌面怎么出现了“金山毒霸”?卧草你大大爷二大爷三大爷的驱动精灵,你直接说你捆绑推广垃圾毒霸就完了,劳资是台式机你瞎啊!





小编辣评:就说天上不会掉馅饼都还不信。
  
  阴招4、更新驱动过程中偷偷安装金山毒霸
  
  首先恭喜勇闯前面三关电脑还没被装上金山毒霸的用户,不过接下来的大招更凶猛。想要更新显卡、声卡驱动么亲?那么你可要看仔细了喔,记得分清三种模式(标准模式、玩家模式、驱动微调),并去掉默认勾选的安装金山毒霸,否则就只能跟下面这位仁兄一样了。


小编辣评:为推广把自己伪装成驱动,是什么节奏?
  
  阴招5、谎报电脑没有安全软件弹窗推广金山毒霸
  
  如果以上四招还没搞定用户的话,驱动精灵君会很桑心的好不好,老板交代的推广任务完不成是要扣工资扣奖金的啊亲,没辙了只能睁眼说瞎话了。明明用户电脑上装了杀毒软件,驱动精灵弹个窗说你未安装杀毒软件,用户稍微疏忽大意点一下,金山毒霸秒来。



小编辣评:驱动精灵君的神逻辑,除了我家毒霸大大,其它都不是杀毒软件。
  
  阴招6、打着补丁旗号推销金山毒霸
  
  点击驱动精灵菜单栏的“系统补丁”图标,哇塞明明我打补丁了啊,怎么还检测到18个补丁没打?不管了,那就本着宁可信其有的心态打上呗。怎么下面还有一行“为了您的系统安全,推荐您使用猎豹毒霸安全套装,安全上网”的提示,提示行还有一个“一键修复”按钮,打补丁要先按这个么?
  
  一键修复完之后电脑桌面上出现了猎豹浏览器和金山毒霸,我X!



小编辣评:千万不要相信那些打着一切为了你旗号的骗子,他们是为了自己。
  
  盘点到这儿不禁令人大吸一口凉气,这还是那个曾经帮我们解决无数驱动问题的精灵君么?防不胜防的流氓推广也就罢了,根本不管不顾用户的死活。小编大致看了一下,自从驱动精灵捆绑金山毒霸以来,论坛和微博上不断有用户反映称电脑出现浏览器默认设置被篡改、DNS被劫持、系统频繁崩溃重启蓝屏死机等严重故障。



 遗憾的是这一切,都被金山公司选择性的忽视。他才不管用户的电脑中安装两款杀毒软件会引发冲突导致蓝屏死机,他要做的只是利用驱动精灵这款以前在用户心目中口碑还不错的软件无限制的捆绑、弹窗、诱导用户安装金山毒霸,至于用户的恶评如潮,试问金山公司什么时候又在乎过?
责任编辑:空空
【乱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二)无正当理由限定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三)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提示和说明;

(七)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

(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认为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用户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准予该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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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123321
发表于 2014-2-4 22: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二)无正当理由限定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三)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提示和说明;

(七)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

(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认为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用户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准予该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望楼主将此在一楼标出@daojianwu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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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juner
发表于 2013-12-19 18: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大皆空,路过而已
xflcx1991
发表于 2013-12-19 18: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flcx1991 于 2013-12-19 19:37 编辑

我真是希望版规能明确要求给出引用来源。
看看 你们看看 这才是高级黑呢 遥相呼应
daojianwuhen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19: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xflcx1991 发表于 2013-12-19 18:45
我真是希望版规能明确要求给出引用来源。
与 看看 你们看看 这才是高级黑呢 遥相呼应

我也希望,版规不出,犯懒也就难免了
rufeng
发表于 2013-12-20 23: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怪不得我的电脑里总莫名其妙出现kingsoft的文件夹,原来和驱动精灵有关啊,哎,本来还纠结驱动精灵和驱动人生选哪个好的,这下好选择了,谢谢金山收购了驱动精灵!
daojianwuhen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11: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rufeng 发表于 2013-12-20 23:09
怪不得我的电脑里总莫名其妙出现kingsoft的文件夹,原来和驱动精灵有关啊,哎,本来还纠结驱动精灵和驱动人 ...

驱动精灵还附带了个驱动之家呢
恋爱的夏娜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4-1-27 11: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rufeng 发表于 2013-12-20 23:09
怪不得我的电脑里总莫名其妙出现kingsoft的文件夹,原来和驱动精灵有关啊,哎,本来还纠结驱动精灵和驱动人 ...

当时不选择驱动人生是因为驱动人生的升级界面包含大量H Picture……
恋爱的夏娜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4-1-27 11: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很厉害……OSS咋什么都学不会呢?沙盘咋什么都学不会呢?VMware怎么不捆绑一个MSE呢?
paul_guo
发表于 2014-1-27 12: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驱动精灵真尼玛是个坑
rufeng
发表于 2014-1-27 12: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恋爱的夏娜 发表于 2014-1-27 11:49
当时不选择驱动人生是因为驱动人生的升级界面包含大量H Picture……

还有那个人生日历,默认是勾选的,一点“扫描”就给装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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