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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最高法发布: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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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du
发表于 2014-2-24 18: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发布: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判决文书


 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宣判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央广网授权发布判决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过}{滤}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过}{滤}理人:蔡鹏,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过}{滤}理人:朱翼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过}{滤}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过}{滤}理人:邹良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过}{滤}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过}{滤}理人:胡迎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过}{滤}理人:周丹丹,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奚晓明任审判长、审判员孔祥竣审判员王闯、审判员王艳芳、代{过}{滤}理审判员朱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海珠、曹佳音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过}{滤}理人谢冠斌、蔡鹏,上诉人奇智公司的委托代{过}{滤}理人孙喜、朱翼鹏,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委托代{过}{滤}理人张亚洲、邹良城,被上诉人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过}{滤}理人周丹丹、胡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6月10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审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www.360.cn网站向用户提供“360扣扣保镖”(以下简称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减少了原告的增值业务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亦导致用户不能再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通讯服务,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两被告系关联公司,被告奇虎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同时也是www.360.cn域名的注册人和实际运营人,被告奇智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发行人。两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停止已发行和传播的扣扣保镖软件现有功能,停止诋毁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2、连续三个月在其网站(www.360.cnwww.360.com)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网(www.sina.com)、搜狐网(www.sohu.com)和网易网(www.163.com)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亿元;4、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http://news.cnfol.com/it/20140224/17070343.shtml
199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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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4 19: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奇虎输了!腾讯新闻弹窗看了、
利刀1937
发表于 2014-2-25 11:00: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360.com不是奇虎的域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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