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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认为百度文库擅自向公众提供3本电子书,中国青年出版社中青文传媒公司起诉索赔。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其赔偿40万元。
今年1月23日,此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原告诉称,该公司发现百度文库在线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写给为梦想而奋斗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三本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书籍的电子版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原告认为,百度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13万余元。
百度认为,原告不享有涉案三本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文库的文档系网友自行上传,百度并未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帮助侵权的行为。
法院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就后两本书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经著作权人许可,取得第一本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有权在此案中就第一本书主张权利。百度文库系信息存储空间,涉案侵权文档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至百度文库服务器,因此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百度对于涉案书籍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中的使用和传播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自2012年1月17日第一份侵权文档上传以来,至去年8月13日原告办理侵权内容公证为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百度公司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放任涉案侵权文档的传播,不能认为其积极履行了法律赋予的义务。此外,从2011年5月开始,百度公司上线了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通过指纹识别技术对侵权作品进行识别、定位和拦截,百度公司也建立了绿色通道,降低了出版社进行版权投诉的成本,减少了权利人因网络用户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反映了百度公司为保护著作权所作出的努力,值得肯定。法官认为,上述技术措施的实行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在建立著作权保护机制方面从此便可以一劳永逸、不再作为。百度公司可以综合采取热门文档报警审查机制等多种科学、合理的反盗版机制,向建立原创和正版信息分享、交流和传播平台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百度之前开发云商城直接为买卖盗版提供渠道就是做死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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