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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业界] 5G 健康发展,得从规范统计数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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朦胧的风
发表于 2021-2-22 14: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 月 22 日消息,春节前夕,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官网发布了《关于提升 5G 服务质量的通知》,针对当前 5G 套餐推广中暴露出的片面夸大 5G 优势、误导用户 “被 5G”、下架 4G 套餐等问题,明确要求通信运营商必须 “健全四个提醒机制,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和 “严守四条营销红线,切实维护用户权益”。工信部的通知对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 5G 营销怪现象给与了及时关切和回应,所提出的改进措施切实可行并布置了后续监督落实机制,值得点赞。

在规范运营商 5G 用户发展工作的同时,工信部在通知中还特别要求 “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要求做好 5G 业务发展数据报送工作”,虽然其对于 “5G 业务发展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未作详细说明,但从目前运营商用户数据发布中存在的标准不一、注水宣传等种种问题来看,这一要求的出台也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首先,运营商用户数据发布标准混乱

三大运营商每个月都会在其官网公布用户数据;工信部下属的运行监测协调局也会基于三大运营商的用户数据报告例行发布月度的《通信业经济情况运行》和年度的《通信业统计公报》,形成具有高度权威性和行业指导性的官方数据。然而,由于三大运营商的用户数据发布标准不统一,导致其与工信部的官方数据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

三大运营商中,中国移动分别公布每月的 “移动业务客户总数”、“4G 客户数”和 “5G 套餐用户数”;

中国电信则 “仅披露 5G 套餐用户数和移动用户数,不再披露 4G 用户数据”;

而中国联通仅 “聚焦于出账的移动用户(一般指当月有收入贡献的用户)和 4G 用户(持有 4G 终端并使用公司 4G 网络的出账移动用户)”,并注明 “移动业务数据包含 5G 用户数”。

由于中国联通不像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一样公布 “5G 套餐用户数”,所以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的《2020 年通信业统计公报》在 5G 商用一年多之后仍无权威的 5G 用户数据发布,而仅披露 2020 年全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和 4G 用户总数分别为 15.94 亿户和 12.89 亿户。

但工信部通信业统计公报里的移动电话用户总数,与三大运营商分别公布的移动用户总数之和,并不一致;考虑到除了三大运营商之外,工信部统计的移动用户总数应该还包括三大运营商之外的虚拟运营商的放号用户,那么工信部的数据应该高于三大运营商的数据才算正常,然而工信局统计公报的全国移动用户总数竟然比三大运营商的移动用户总数之和少了 468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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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少掉的 468 万用户相对于近 16 亿的用户总数虽然占比很小,但绝不是个小数字,从工信部公布的电话用户分省情况来看,西藏全省的移动电话用户是 322 万,青海全省的移动电话总数也不过 659 万。所以,工信部的统计数据和三大运营商的公布数据之间的偏差并非小到可以忽略不计。

此外,三家运营商中虽然只有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披露截止到 2020 年底其 5G 套餐用户数分别达到了 1.65 亿和 8,189 万,但对于其与 4G 用户的关系,两者的标准似乎也不尽相同。

中国移动公布其 2020 年移动业务客户总数为 9.42 亿,其中 4G 客户数为 7.75 亿;工信部统计 2020 年全国 4G 用户总数为 12.89 亿户,中国联通公布其 4G 用户数为 2.7 亿,则可以推算出 “不再披露 4G 用户数据”的中国电信的 3.51 亿移动用户中应有 2.44 亿 4G 用户,根据这些数据,显示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的移动用户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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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中国电信的用户数据和占比结构比较合理和客观。截至到 2019 年底,中国电信公布的 4G 用户数为 2.81 亿,其他 2/3G 用户为 5500 万;经过一年的发展到 2020 年底,其移动用户总数从 3.36 亿增长到了 3.51 亿,虽然仅新增了 1545 万用户,但由于有 8650 万用户转为 5G 套餐用户,其 4G 用户从 2.81 亿下降到了 2.43 亿,其他 2/3G 用户则从 5500 万下降到了 2124 万。

反观中国移动的用户占比结构则显得很不合理。中国移动公布的截止到 2019 年底的移动业务客户总数为 9.5 亿,4G 客户总数为 7.58 亿,也就是说其在 2019 年底还有 1.92 亿其他 2/3G 客户,然而经过一年发展到 2020 年底,中国移动的移动业务客户总数从 9.5 亿下降到了 9.42 亿,除新增了 1.65 亿 5G 套餐用户外,4G 用户也从 7.58 亿增长到了 7.75 亿,此消彼长之间,其他 2/3G 客户竟然能从 1.92 亿骤降到 161 万?

由于中国移动并未在 2020 年发布任何 2/3G 用户转网的重大营销举措,所以 1.92 亿 2/3G 用户凭空消失显得极不合理,而有可能的原因则是业界推测的:中国移动公布的 5G 套餐用户,同时也被统计为 4G 用户,二者是包含和被包含关系,而不是如中国电信一样是并列关系,这样再来看中国移动的用户占比结构才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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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对于用户数据的统计口径,工信部和三大运营商之间仍然存在着偏差,而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对于 4G 用户和 5G 套餐用户的关系标准也不统一,这些偏差和不统一对衡量我国移动通信事业发展的用户数据的客观性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其次,运营商 5G 用户发展数据注水严重

自 5G 全面商用以来,包括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在内的通信运营商创造性地以 “5G 套餐用户”为业务指标,并通过资费限时优惠等营销手段,截止到 202 年底,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发展了 2.52 亿 “5G 套餐用户”,以宣传其 5G 业绩。

然而对照中国信通院权威发布的 5G 手机国内市场出货量报告,可以看到自 2019 年 7 月启动 5G 手机入网以来,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底,我国国内市场上的 5G 手机出货总量不足 1.77 亿部。

也就是说,在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公布的 2.52 亿 5G 套餐用户中,至少有超过 7500 万用户没有使用 5G 手机。从下图的数据对比来看,我国国内市场 5G 手机出货量在已公布的 5G 套餐用户数中的占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在 70% 左右,所以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的所谓 “5G 用户”宣传至少存在着 30% 的注水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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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使用 5G 手机的所谓 “5G 用户”,没有接入运营商的 5G 网络、没有享受运营商的 5G 服务,仅仅是作为 5G 的宣传业绩为运营商营造了一种虚假的 5G 繁荣而已。

最后,5G 行业数据统计口径缺失

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公布的 2.52 亿 5G 套餐用户中,究竟有多少用户接入了运营商的 5G 网络,是业界关注中国 5G 发展的重要指标。在 2020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工信部原新闻发言人闻库给出了一个新的说法,宣布 “我国 5G 终端连接数已超过 2 亿”。

2021 年 1 月 18 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 2020 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宣布,“我国 5G 终端连接数已超过 2 亿,居世界第一”,由此,“5G 终端连接数超过 2 亿”成为了高规格的官方统计数据。

但是,无论是工信部还是国家统计局,均未对 “5G 终端连接数”给出一个具体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按照中国信通院的权威发布,截止到 2020 年底我国国内市场的 5G 手机出货累计总量为 1.77 亿部,即使这 1.77 亿部 5G 手机全部被投入使用,其在网连接数也不足 2 亿。因此,可以判断出官方统计口径中连接入网的 5G 终端范围要大于 5G 手机。

按照赛迪智库的报告介绍,5G 终端除了智能手机之外,既包括室内外 CPE、模块、热点、适配器等传统终端,也包括 5G 机器人、无人机、工业 CPE、车载模块等行业应用终端形态,而这些行业应用终端在医疗教育、超高清制播、工业互联网和车联网等领域内的广泛使用,恰恰标志着以 5G 为代表的通信技术由 To C 消费市场转向 To B 行业应用,赋能垂直行业的重要指标。

正如工信部原部长苗圩所说,“对广大用户而言,4G 手机够用了,大部分应用 4G 足够了;5G 真正的应用场景,80% 应该是用在物与物的通信,如工业互联网领域”。5G 在中国所承担的使命是作为构筑万物互联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赋能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通过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运用,为垂直行业奠定通信基础,促进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产业的升级换代,推动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成熟。

所以,相较于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 “注水”的 5G 套餐用户数量,5G 终端连接数,特别是非手机的 5G 终端连接数,才是对衡量中国 5G 产业发展状况、指引中国 5G 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更加重要的战略意义的指标!

因此,肩负着 “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职责的工信部,非常有必要在 “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要求做好 5G 业务发展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中,强调非手机的 5G 终端连接数的重要性,要求电信企业做专项统计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布,这对于相关通信企业和垂直行业加大 5G 技术为行业所用、为工业所用、为产业所用的推广力度,是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和督促。

结语

新春伊始,万象更新,我国的 5G 产业发展已执全球之牛耳;但登高望远,承担引领全球 5G 产业发展使命,更需做好 5G 等通信业务发展数据的报送和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发布的客观度和公信力。因此,在为工信部的通知点赞的同时,也希望工信部的通知能发挥其应有的行政效力,为 5G 等通信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纠偏和护航的作用。

https://www.ithome.com/0/536/1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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