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共4章32条,覆盖测试与示范申请、测试与示范管理要求,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无人测试和示范、网络及数据安全、交通事故处理等做出了规定,公示时间为7月16日至7月23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上海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2016年建成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上海)试点示范区,2018年2月,制定发布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并率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2019年9月,修订发布《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扩展了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货的示范应用,引领突破区域互认互通。
目前累计开放243条560公里测试道路,向24家企业颁发了184张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牌照,测试总里程累计逾190万公里。
相比2019年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增加了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申请主体可以开展高速、快速路测试;
二是增加“示范运营”章节,明确申请主体在使用测试临牌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特定路线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或特种作业的准商业化运营活动;
三是增加“无人测试和示范”章节,明确申请主体可以开展无人测试(即无安全员测试);
四是对企业申请开展测试、示范运营和无人等方面,对申请主体提出了明确的材料、资质要求和实施步骤;
五是增加“网络及数据安全”章节,针对目前国家和行业都关注的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数据安全,对申请主体提出了相关准入和管理要求,规定测试与示范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除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传输到境外;
六是完善了管理机制,采取企业承诺、第三方测试、专家评审、大数据监控、随机抽检、定期汇报、违规和事故处理等多种形式,事前事后确保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示范安全有序开展。
值得注意的是,工信部在4月7日就公开征求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上述意见稿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法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在《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网络及数据安全”章节,明确测试与示范主体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
在第二十八条中,征求意见稿提到,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合理收集和使用数据,经被收集者同意的前提下做好规则披露。不非法买卖、转让、公开相关数据;测试与示范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除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传输到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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