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1 月 29 日消息,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消息,正值《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一个月之际,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手机 App 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林某在使用“好购”公司运营的“好购”App 时发现,该 App 存在未经用户同意监测、收集手机剪贴板信息的情形,并提供了自行编写的《“好购”App 读取剪贴板信息技术分析报告》和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述报告结果和鉴定意见均为“好购”App 具有监控手机剪贴板功能,当该 App 监测到剪贴板有数据时,就会自动获取剪贴板上的所有数据。
林某认为:剪贴板可以存储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照片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但“好购”App 的《隐私政策》并无收集手机用户剪贴板信息的相关说明,也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征得用户同意,“好购”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故其将“好购”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并删除未经许可收集的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1 元。
“好购”公司辩称: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好购”App 需获取剪贴板数据,但仅将符合格式要求的数据上传网络服务器分析并匹配对应的商品,如有对应的商品则进行跳转,如无对应的商品则丢弃不存储。
经法院审理查明:“好购”App 的《隐私政策》关于“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对 App 拟收集的用户信息进行了列举,用户剪贴板信息并未包括在列举上述范围内,成功安装 App 后,手机页面显示的 App 权限内容也未包含剪贴板信息。
结合鉴定意见和“好购”公司的答辩,法院确认“好购”公司存在未经林某许可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一、“好购”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2020 年 1 月立案后,林某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好购”App 进行鉴定,“好购”公司又于 2020 年 10 月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后因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软件源代码,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因涉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认定“好购”App 存在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好购”公司作为“好购”App 的实际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向林某主动告知上述情况且未经林某许可,存在过错,依法应向林某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一、该行为系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私密空间是自然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空间不限于传统的物理空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和信息存储范围已经拓展至网络虚拟空间,私人支配的网络虚拟空间也应纳入私密空间的范畴。
手机存储空间是手机用户私人支配、不愿为他人知晓的虚拟私密空间,属于个人隐私;手机剪贴板作为手机存储空间的一部分,亦属于个人隐私。
“好购”公司未经林某许可监测、读取其手机剪贴板信息,属于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的方式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
二、该行为造成林某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状态,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侵扰。
该行为会导致林某手机中的私密信息可能被“好购”公司收集、上传、使用,该可能性实现的情形是两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