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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业界] 最高法:网络直播营销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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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zcz
发表于 2022-3-2 11: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ICzcz 于 2022-3-2 12:08 编辑

IT之家 3 月 2 日消息,据央视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 月 2 日)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 20 条,将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IT之家了解到,《规定》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解释第 11 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用了 4 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huangsijun17
发表于 2022-3-2 12: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也算是明确了主播非商家,而是推广人员的身份了。
尘埃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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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5: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huangsijun17 发表于 2022-3-2 12:02
这个规定,也算是明确了主播非商家,而是推广人员的身份了。

那么主播说的话,就不那么可信了。你去超市买东西,促销员说的这个好这个怎么怎么好,一般都是上当。又重复了一次。
huangsijun17
发表于 2022-3-2 16: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尘埃颗粒 发表于 2022-3-2 15:56
那么主播说的话,就不那么可信了。你去超市买东西,促销员说的这个好这个怎么怎么好,一般都是上当。又重 ...

但是卖的东西质量有问题,主播有连带责任。
而且大主播的口碑多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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