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henyilong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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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用ESET的最怕灰鸽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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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f8
发表于 2009-2-18 17: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4.0能防,为什么3.0不能呢?他们的病毒库不是一样的吗?难道4.0在查杀未知病毒上更强一些?
yuanf8
发表于 2009-2-18 17: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法律条文:
一、 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 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 检索等处埋的人机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国家对计算机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在国家事务管埋、国防、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都 广泛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民航、电力、铁路、银行或者其他经济管理、政府办公、军事指挥控制、科研等拧领域。国家的重要部门都 普遍建立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汁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 用。但是,这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导致其中的重要数据遭受破坏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统内可能产生灾难性的连锁 反应,还会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种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这里,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 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4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事务、经济建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侵入 ",是指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到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 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口令或者许可证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进人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有的甚至将自己的计算机与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联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有的是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有的是计算机管理、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才能,等等。这些对构 成犯罪均无影响。

  三、处罚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 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其功能多种多样,如进行文件编辑、采集、加工、存储、 打印、传输、检索或者绘图、显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目标。同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其具体功能又会有所差别,如航空铁路售票、气象形势分 析、预测、图书、报刊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等。无论用于何种行业或者用于何种目标,只要对其功能进行破坏即可构成本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包括对 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具体行为,其中,删除,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几项或者全 部、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进行改变,或者将原程序用别一种程序加以替代,改变其功能,增加,是指通过增加磁记录等手段为计算机信 息系统添加其原本没有的功能。至于干扰、则是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行使其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所谓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 据,则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 据。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 序列或者符合化语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收发室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 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 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 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 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 为。
  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否则,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 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造成计算机信息 系统功能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严重影响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数据、资料、信息毁弃,造成严重损失的;出于恐怖等违法犯罪目的,造成恶 劣的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 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 本帖最后由 yuanf8 于 2009-2-18 17:50 编辑 ]
童话小米饭
发表于 2009-2-18 18: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盗了QQ后又不知道放着干嘛!那盗了有什么用阿!?

真无趣的行为!
byfsea
发表于 2009-2-18 21: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现在的系统还这么容易被人种鸽子啊?前几年是这样,最近大概有一年俺都没中过毒了(至少自己这样认为),呵呵。
hemahaha520
发表于 2009-2-18 21: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EAV+OP要攻破他们可就有难度;了吧~~
blackbox
发表于 2009-2-18 23: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灰鸽这么强.....
不知道我的 NOD32+中网S3 安全不,防的住灰鸽不
fengyaochen
发表于 2009-2-18 23: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卡巴太卡了,对于exe的监控要花费很长时间,主动防御也是,偶的Q6600+4G内存+RAID0硬盘用卡巴也会觉得有时候有顿卡
黑冰浪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2-19 09: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防不住的东西多着呢,杀毒软件要看会不会用

防不住的东西多着呢,杀毒软件要看会不会用,每个杀毒软件都一样,
要免杀还不简单,过主动也不是什么难事,
关键是你个人的使用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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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ianming
发表于 2009-2-19 11: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ngbo110120 于 2009-1-16 20:30 发表
3.0的保护的确不咋地

2楼的 你什么意思?
就卡巴 红伞 会入库?NOD不会入库?
算你卡巴好死了  你的回复每次都偏袒卡巴


这个版主太好笑了,用户又不是记者,有一点主观上的倾向有什么好指责的呢?
西风萧雨
发表于 2009-2-22 22: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那个鸽子过微点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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