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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熊猫烧香制造者编杀毒程序 试验证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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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yaojian
发表于 2007-2-15 18: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熊猫烧香制造者编杀毒程序 试验证实有效
新京报 【转载】 作者:新京报 2007年02月15日 16:40


公安部门正组织专家鉴定,预计一周内可供网民免费下载

  负责侦办“熊猫烧香”病毒案的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副局长叶铁官14日说,“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已编写出专杀程序,公安部门正组织专家对这一程序进行鉴定,预计一周内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网民免费下载。



昨日,李俊在看守所民警的监督下试验“熊猫烧香”病毒专杀程序



  据叶铁官介绍,李俊向警方表示,他最初编制病毒是应网友要求“编得好玩”,后来见被感染的计算机数量众多,网上舆论愤怒声讨,“事情闹大了”,他便编制专杀程序,想把病毒都杀掉,但编好后不敢挂在网上,担心警方以此为线索找到他。

  仙桃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利用李俊的专杀程序进行了初步试验,结果表明其程序完全能杀尽“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

  另据央视报道,记者从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了解到,随着“熊猫烧香”病毒一案犯罪嫌疑人落网,已经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熊猫烧香”这种病毒有可能引发的变种。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把病毒卖给了120多个人,因此这种变种所引发的问题还是存在。

  2006年12月初,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这一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同时该病毒还具有盗取用户游戏账号、QQ账号等功能。短短两个月内,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自白

  李俊: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在杀毒软件上留言:“我真的很抱歉,给大家造成了负面影响与损失”

  本报讯 昨日下午,当记者在湖北省仙桃市第一看守所与“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面对面时,感觉他相貌平平,表情木讷,看不出有何过人之处。

  “我是1999年开始接触电脑的,学习电脑知识也主要是靠泡网吧。”李俊垂着头低声说,“最初我设计病毒只是好奇和好玩,后来有网友找我买木马,我看靠这个能赚钱,就……”据仙桃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万正敏介绍,去年9月,李俊应网友之邀制作“熊猫烧香”病毒,从去年12月初开始,这一病毒在互联网上蔓延肆虐,泛滥成灾,短短两个月内,被感染中毒的电脑百万台以上,引起一片恐慌,一些损失惨重的企业和网民还发出重金悬赏追查病毒制造者的“通缉令”。

  身高1.75米的李俊剃着光头,身穿黄色马甲,略显颓废。他说:“开始,我也预计不出会有什么后果,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事情闹得这么大,慢慢就害怕起来,所以后来就编制杀毒程序,想把病毒都杀掉,但编好后不敢挂在网上,怕警察找到我。”据警方介绍,公安部门正组织专家对李俊的杀毒程序进行测试鉴定,李俊在杀毒软件上留了一句话:“我真的很抱歉,给大家造成了负面影响与损失。”李俊今年25岁,武汉市新洲区人。他中专毕业后,曾到广东等地的IT企业应聘,但一直没能如愿。后来,李俊到武汉市电脑城打工,月工资约1000元。

  “熊猫烧香”病毒问世后,浙江一位病毒贩卖传播者先是每天给李俊在银行账户上汇3500元,后来每天汇6000元,直至被抓捕前,总计不到一个月时间,他就牟利十几万元。李俊把钱存在银行卡里,很少出去玩。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他的钱主要用来到外地见网友。

处罚

  故意制作病毒可处5年以上徒刑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熊猫烧香”网络病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究竟触犯了哪些相关法律呢?他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相关人员介绍,公安机关对“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李俊立案,根据的是我国刑法第286条,该条款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而对此案中除李俊以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根据,则是我国刑法第287条的相关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共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熊猫烧香”制造者涉嫌四重罪

  互联网资深法律专家:

  针对此案,互联网资深法律专家于国富分析,“熊猫烧香”制造者涉嫌4重罪,但可能会合并判决。

  于国富表示,“熊猫烧香”制造者李俊这种情况既窃取信息,又破坏计算机系统,有可能会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再加上传播病毒,并窃取财富,又涉及了“盗窃罪”;并且,“熊猫烧香”病毒在窃取用户游戏账号或者QQ号后,会导致原使用者无法使用,可能会涉及“侵犯通讯自由罪”。

  于律师称,刑法讲究“重罪吸收轻罪,结果吸收目的”的原则,要看哪种罪的危害最大,可能就会判哪种罪。

  据不完全统计,“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反思

  计算机病毒疫情进入新阶段

  近年来,类似“熊猫烧香”这种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现代工具进行犯罪的行为急剧增多。据统计,去年一年内发现的新增计算机病毒达23万种,相当于以往所有病毒的总和。

  有关人士认为,这可能意味着计算机病毒疫情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值得高度警惕。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工具制作与传播计算机病毒、盗取银行账号、诈骗、赌博、非法融资等新形式犯罪,以全社会的公众为侵害对象。由于有现代科技作支撑,受害者识别起来十分困难,往往在不经意间就遭受重大损失,这就需要职能部门提高对打击各种新形式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更应重视提高全面打击犯罪的能力。

  互联网犯罪认定还需更具体

  事实上,网络充斥各种病毒已经成为惯常之事,却鲜见病毒制造者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也让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网络犯罪是一项可以用极少成本攫取暴利的“事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晓东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犯罪确实存在难以量刑的问题。而随着技术的进步,与“熊猫烧香”相类似的案件很有可能大幅增加,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后果严重”等规定,也亟需进一步细化。

  “什么叫做后果特别严重?”吴晓东说,由于没有严格的司法解释,所以没有人能够给出权威答案。“我看,‘熊猫烧香’始作俑者落网的意义深远,至少有望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促进对互联网犯罪更加具体的认定。”吴晓东认为,相关政府部门还需要在网络安全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更多地致力于“防患于未然”。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副主任张健坦言:“我们确实在防护体系上还存在技术上的不足,用户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信息时代的安全一直是不被重视的小问题,总是出现了危机、损失,才想起亡羊补牢。“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日报》、《武汉晨报》、央视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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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发表于 2007-2-15 19: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类似的新闻拉!据说还有解毒程序拉!呵呵.....聪明用在反病毒上就好拉!
caolizhen
发表于 2007-2-16 13: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种人才应该用在反病毒上,如果俄罗斯有人出面担保李竣然后将其拉到卡巴斯基公司设计卡巴,我想卡巴前途无量啊


虽然是中国人,可是中国的杀软太让我失望了,熊猫这种东西都防不住,哎,如果李竣到了卡巴那,早成名人了,只可惜天才在中国诞生,只有埋没的份啊
Ulu
发表于 2007-2-16 15: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专杀还没出呢~好好看看新闻~
这种人也算天才?要真是天才就不干这事了
mds
发表于 2007-2-16 16: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人应该也是个人才了!只不过没用在正道上!
451102995
发表于 2007-2-16 16: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他不是写病毒而是写杀软...我想大概我们国内的杀软也不致于这样吧.....
lxgccyj
发表于 2007-3-18 21: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发布吧
jixiong
发表于 2007-3-18 23: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这样的人才。应该引导入正途啊!!!这样对我们的国产的杀软也有好处啊?再说现在“烧香”的危害都出现了。就是把他毙了也没有什么用了啊!(因为他不是杀人嘛)不如让他将功赎罪,也可以为我们国产的杀软件争口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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