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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1: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山起诉周鸿祎名誉侵权案庭审文字实录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6日 16:48  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12月6日下午消息,金山起诉周鸿祎名誉侵权案今日在海淀法院开庭,金山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撤销微博言论,并通过微博道歉,要求赔偿1200万元。当事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举证和辩论,均表示不同意调解。在今天的庭审上,法庭未当庭宣判。
  以下为庭审文字实录: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原告针对被告一陈述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系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2009年11月30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属“金山软件”旗下的核心企业。被告系奇虎360公司董事长。2010年5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开始,被告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的“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未经调查核实,即称“后来的发展和金山的计算差不多:微点公司几乎家破人亡,产品几年后上市,时过境迁,对金山失去威胁;于兵东窗事发,搞得瑞星满头包,品牌和销量一落千丈,市场份额被金山接收……好一个‘左冷禅梦碎微点,岳不群一统江湖’”,“还有网友怀疑我是不是在编故事,呵呵,我的消息来源不便透露,不信的可以上网搜索。虽然满大街的微点案报道都只提了瑞星,很少提及金山(不能不佩服金山公关能力之强),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媒体报道的只言片语中,相信大家还是可以发现一些蛛丝马迹。”“万一做伪证的事被揭穿怎么办?很简单,推到于兵头上就是……不能不说,在搞阴谋的水平上,与金山有很大的差距,这也是为什么左冷禅干不过岳不群的原因。”“但是金山呢?如果瑞星把微点打下去,金山可以坐收渔人之利,借刀杀人,消灭掉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如果事情败露,瑞星将遗臭万年,腾出来的市场正好被金山接收(目前正在发生的就是如此)。这是一桩稳赚不赔的买卖,需要的只是在火坑边上推微点一把,做个小小的伪证,而不是仗义执言,拉刘旭出火坑。”“我们‘民族软件企业的旗帜’、形象一向‘高、大、全’的金山公司,就是在其中做伪证的公司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一家”、“既然你们还要造谣,那我揭金山公司的画皮,看来也不需要有什么顾虑了。下面先来点猛的。”“老求还是个挺和气的人,但是他这两年用了些年轻人,不知道为什么就爱在暗地里搞动作,而像葛苛这样的老金山被排挤走,搞得现在金山还像金山吗?倒是有点像黑山。”“而金山之所以哭着喊着要‘兼容’,无非就是想先同居,进来以后就有机会搞小动作了,慢慢的一点一点搞破坏,占360的便宜让用户觉得360不稳定、不管用。反正黑灯瞎火的大家也看不明白,谁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是非说不清。真要打起来了,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这次果不其然。”“半年时间,360杀毒一举拿下50%的市场份额,这不是砸了金山的饭碗吗?金山安全还怎么上市?金山高层的洋房汽车高尔夫变成了泡影,能不恨360吗? 等等。
  [原告]:2010年5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开始,被告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的“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未经调查核实,即称“后来的发展和金山的计算差不多:微点公司几乎家破人亡,产品几年后上市,时过境迁,对金山失去威胁;于兵东窗事发,搞得瑞星满头包,品牌和销量一落千丈,市场份额被金山接收……好一个‘左冷禅梦碎微点,岳不群一统江湖’”,“还有网友怀疑我是不是在编故事,呵呵,我的消息来源不便透露,不信的可以上网搜索。
  [原告]:反正黑灯瞎火的大家也看不明白,谁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是非说不清。真要打起来了,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这次果不其然。”“半年时间,360杀毒一举拿下50%的市场份额,这不是砸了金山的饭碗吗?金山安全还怎么上市?金山高层的洋房汽车高尔夫变成了泡影,能不恨360吗? 等等。
  [原告]:被告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误导社会公众,散布大量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对原告及其经营活动产生及其严重的恶劣影响,极大损害了金山公司良好的商誉和企业形象,直接削弱了原告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尊严,影响了消费者的信任,致使经营业绩下降。同时被告在微博中对金山公司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搞小动作”、“排挤”老员工,把金山称为“黑山”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使社会公众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企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负责人,应当对其言行谨慎负有注意义务,并对不负责任的言行产生的不良后果有所预见。正如其2010年5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五届中国互联网站长年会上演讲并炫耀所称,其在微博上向金山开炮后,导致第二天金山股价大跌12%,市值掉了6个亿。表明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能够有所意识并应当有所警示,但却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恶意炒作,贬损作为竞争对手的原告,并将其作为“微博营销”的得意之作,故对造成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发生,被告存在主观上的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企业名誉权的侵害。其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被告不良言论及市场因素的影响,金山软件(03888.HK)在2010年5月26日跌幅达到11.9%,市值损失超过6亿元。扣除市场因素的影响,被告应当对此期间其大量、 恶意、密集发表文章并广泛传播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金山企业的名誉权和品牌形象,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民法通则》定101、102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停止侵权,并撤回相关微博文章;二、被告在其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微博首页发表一份致歉声明,时间为连续7天,同时在《证券日报》、《法制日报》发表该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公证费用;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诉称,被告在2010年5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开始,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揭开金山公司画皮”的系列文章,被告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诽谤,散布大量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同时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了侵权。
  [被告]:据此原告提出了1200万元的巨额赔偿并要求被告致歉。被告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并粗暴践踏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被告对此完全不能接受。
  [被告]:一、原告与本案涉及的最主要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首先,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9年11月3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在起诉状中指控被告对其名誉权构成侵犯的九条微博言论涉及的主要事实为“微点案”。我们要说明的是,微点案发生在2005年期间,当时原告尚未成立。另外,根据法院对“微点案”的刑事判决书可知,关于伪证行为所指的对象也是明确的,即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而非原告。
  [被告]:原告与在“微点案”中做伪证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是分别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被告对于“微点案”的言论与原告无关。其次,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其系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属“金山软件”旗下的核心企业。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没有证明以上说法。而且,原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香港上市的“金山软件有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从诉讼的角度讲,这个三个主体各自享有诉权,原告无权代表其他两个独立的法人在本案中行使诉权。也就是说,原告与本案涉及的最主要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被告]:二、原告在诉状中共引用了被告的九条微博言论,而被告的这九条言论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等情节。从2010年5月25日-27日,被告共发表了六十多条微博,其中涉及的事实也非常多,而原告所主张被告的侵权言论即为其在诉状所引用的9条。
  [被告]:因此,被告仅仅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引用的言论进行了举证。归纳原告的起诉状,原告所援引的被告微博言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微点案”、“金山软件破坏360安全卫士”和“葛珂被排挤”。
  [被告]:以下分别论述。1、关于“微点案”中金山的不光彩角色所谓“微点案”,是指2005年初,于兵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接受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决该公司与股东刘旭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的请托并制造冤案的事件。2005年7月至2006年,被告人于兵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借口对刘旭所在的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点公司)进行行政检查,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亲自组织、指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干警张鹏云、齐坤等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对微点公司员工田亚葵立案、侦查,致使田亚葵受到羁押长达11个月之久。
  [被告]:这里所说的“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包括伪造报案材料、伪造损失证明、伪造评估。涉及本案的就是伪造报案材料。为了达到陷害微点公司的目的,于兵需要有杀毒公司提交报案材料,于是让齐坤去找金山公司以及另外两家公司弄一个病毒疫情爆发的举报。齐坤打电话给金山公司的李铁军,要一个2005年上半年特别是五到六月份,病毒特别是蠕虫、木马局部高发的病毒分析材料。金山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是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要求金山公司出具,内容是网监处的人写好让金山公司盖章。
  [被告]:金山公司也承认,他们对于对病毒的监控只能具体到某个地区,像报告提到具体到某个IP地址段是绝对做不到的。而网监处两位副处长也作证:病毒每年都有,其没听说2005年上半年有病毒高发,现在看是为这个事(陷害微点公司)做的。此外,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出具的《2005年中国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和《计算机病毒疫情监测月报》也证明,2005年5月、6月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6月排名前三位的感染数量百分比总体在下降,得到一些控制和缓解。
  [被告]:通过以上事实,充分证明:金山公司出具的说明为假证据。于兵在炮制了一系列伪造的证据(包括金山公司出具的说明)后,开始了陷害微点公司的犯罪行为,致使田亚葵受到羁押长达11个月之久。此后,于兵被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宣判,于兵获刑死缓。近日,于兵的死缓被核准,该判决也已经生效。被告认为,当时的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作为杀毒公司,在明知其对病毒的监控不可能具体到某个IP地址段,以及2005年5月、6月的病毒疫情也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仍就在网监处草拟的有重大失实描述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最终导致无辜之人枉受牢狱之灾长达11个月。
  [被告]:这种行为将其评价为“做伪证”,应当是恰如其分的。至于被告在微博中就金山公司“做伪证”的目的、动机、后果所作的评论,也完全符合正常人的推断,绝谈不上“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诽谤”。
  [被告]:2、关于“金山软件破坏360安全卫士”被告在2010年5月25日的微博写道:“而金山之所以哭着喊着要“兼容”,无非就是想先同居,进来以后就有机会搞小动作了,慢慢地一点一点搞破坏,占360的便宜,让用户觉得360不稳定、不管用。反正黑灯瞎火地大家也看不明白,谁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是非说不清。真要打起来了,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这次果不其然”。
  [被告]:事实的起因是,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原告的金山网盾产品,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360安全卫士软件的功能进行破坏,使360安全卫士对木马或欺诈网站的拦截功能不能正常工作。比如:单独运行360安全卫士,是能够拦截木马或钓鱼网站的。而在360安全卫士与金山网盾3.5版本同时运行的时候,360安全卫士对木马或恶意网站的拦截功能就失效了。而当关闭金山网盾的“网页病毒木马过滤”能后,360安全卫士对木马或恶意网站的拦截功能就又恢复了。还有,将金山网盾安装到用户电脑后,在无任何提示的情况下,金山网盾强行禁止了360安全卫士的启动,屏蔽了360安全卫士及其组件/模块的运行。直接后果表现为用户电脑中已安装的360安全卫士不能正常启动。以上事实,被告也有充足的证据佐证。而且,就此纠纷,原告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案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告]:被告认为其关于“金山软件破坏360安全卫士”的言论亦有事实依据,而且鉴于该纠纷正在其他法院审理,而且该纠纷的本质属于不正当竞争,不属于名誉权纠纷,因此建议贵院对此不予审理。
  [被告]:3、关于“葛珂被排挤”被告在博客中提到“葛珂被排挤”的事,也是事出有因。葛珂本来负责金山安全的全部业务,但是由于人事调整,不再负责金山毒霸业务,转而致力WPS。而且被告作为业内人士,也确实对此有耳闻,故发此言。因此,被告在微博上发表个人观点,没有实施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被告]:三、被告在发表微博言论时,主观上不存在造成原告损失的心理故意。案外人金山软件的股价波动与被告的言论无任何因果关系。如前所述,原告本身并不是上市公司,而是一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原告却将香港金山软件公司股价下跌的损失认为是自己的损失,并且进而提出1200万元的损失赔偿。一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索要1200万元的损失显然是荒唐的。另外,原告莫名其妙地将金山软件股价下跌的损失与被告言论联系起来,也是毫无根据的。被告密集发表关于“微点案”中金山公司做伪证的言论是在2010年5月27日,而当天金山软件的股价报收为阳线(见原告证据第551页),这充分说明了被告言论与金山软件股价下跌无任何因果关系。事实上,一家公司股价的涨跌与其自身业绩状况有着最直接的关系。
  [被告]:2010年5月25日,金山软件披露了《截至2010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公告》。其中很多财务数据较上一季度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在公告中,金山软件董事会主席兼CEO求伯君也承认:“我们的游戏在第一季度受超出预期的不利季节因素以及竞争加剧的影响,而呈负面增长”。从中不难看出,该财务报表的披露才是导致第二天,也就是5月26日股价大跌的真正原因。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被告是没有能力去操纵某只股票的涨跌。关于原告声称被告宣称“我的微博发言让金山丢了6个亿”,这也与事实不符。
  [被告]:实际上是被告的一个朋友跟被告开玩笑的话,被告在微博上也予以了澄清,在原告的证据上也有体现(见原告证据第200页)。至于被告在2010年5月29日的互联网站长年会上提出此事,完全是调侃之意,绝非原告所称的“恶意炒作,贬损原告”。综上所述,被告在5月25-27日共发表了六十余条微博,而原告引用了其中的九条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企业的名誉权和品牌形象。但被告认为,被告在发表言论的过程中,行为无违法之处,叙述的事实并无虚假,用语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不存在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原告,贬损原告人格的文字侮辱行为,也不存在以书面散布虚假事实,贬损原告人格的文字诽谤行为,在主观上更不存在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故意,完全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各个构成要件。
  [被告]:由于被告发表的评论内容属实,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而是履行公民监督、批评职责的正当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更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护被告作为普通公民正当舆论监督的权力。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
  [原告]: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据2、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证据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据4、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文件;证据5、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注册证书;
  证据1-5证明原告系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2009年11月30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属“金山软件”旗下的核心企业。
  [被告]:先对原告的第一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的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能证明原告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成立于2009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工商信息如营业执照所载。但证明不了原告与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有何关系,也证明不了原告是否为“金山软件”旗下的核心企业。
  证据2,是原告自己绘制的《股权结构图》,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证据三要素之一即为客观性。而原告自己绘制的材料根本不具备客观性,不属于证据。因此,我们认为,无需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被告]: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据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只能证明珠海市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有意注册一家名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看不出与本案有任何关联性。
  证据4,证据的真实性:需当庭看过原件后再行确定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 原告的证据4《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文件》只能证明,金山应用软件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珠海市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了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并被批准修订章程。证据内容反映不出该证据与原告及与本案的任何关联性。
  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据5为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注册证书》,该证据来源于香港,但未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未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另外,该证据大部分英文内容未翻译,均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关联性不认可。《公司注册证书》仅能证明, 2009年8月26日这个时间点,一家名为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的企业在香港注册成立。不能证明与原告、与本案有任何关联性。
  [审判长]:原告继续出证。
  [原告]:证据6、公证书13868号;证据7、公证书13872号;
  证据6、7证明被告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迅网站发表大量侵犯原告企业名称名誉权的微博文章,并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被告]:证据6-7,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事项之一是“被告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网站上发表大量的微博文章”,但被告注意到,证据6、证据7的两份公证书中均未对腾讯微博进行公证,只涉及新浪、搜狐、网易3家网站;其次,公证书只能证明被告确实在微博上发布过相关内容,这一点被告并不否认。但公证书本身无法证明被告的微博文章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誉权,公证书更没有对被告的微博是否“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作出过任何评价或书面认定。第三,原告证据7公证的微博内容主要是关于“微点案”中金山的不光彩角色,而这些微博的发表时间都是5月27日,与原告所述的2010年5月26日,H股代码03888的公司“金山软件”的股价下跌显然没有任何关系。
  [原告]:证据8、葛珂出庭证言;证据9、金山官网公示的管理团队信息;
  证据8、9证明葛珂作为金山老员工,并未受排挤及“被排挤走”。
  证据10、公证书21684号内容目录;证据11、公证书21684号;
  证据10-11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被告作为“报料人”通过微博发布的不实言论被媒体广泛引用、转载、传播。
  [被告]:证据8,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并未在庭前提交葛珂的书面证言,葛珂是否会出庭作证也不明确,因此,被告是否对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将视合议庭的安排决定;2、 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葛珂现在仍在金山工作,其与金山或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葛珂当然不会在法庭上说他受到了排挤,因此不应采信。况且,公司内部的人事调整所体现的权力斗争,本来都是隐形的;被告关于葛珂的言论,对于金山或者原告的社会评价度,不会有任何降低。况且,葛珂确实不再分管金山安全这个部分,被告的评论也不是无中生有。
  [被告]:证据9,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据9金山官网公示的管理团队信息,只能证明葛珂在金山软件公司任职,担任高级副总裁职务。该证据显示不出葛珂是否受到排挤,而即便葛珂担任高级副总裁也不意味着他不受排挤。更何况,在企业中,明升暗降的现象司空见惯。
  [被告]:证据10-1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据10、11只能证明多家网站的文章都有周鸿祎讲到 “金山做伪证”的类似说法,但公证书不涉及“金山做伪证”是否属于的内容,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不实言论”的问题。事实上,早在2010年的2月、3月,新浪网、IT时代周刊、中国新闻网、中国创业教育网等纷纷就“微点案”金山做伪证一事有过报导,并非被告首先披露的。此外,关于金山做伪证的相关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4第(2010)一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足以证明,并非被告虚构。
  [原告]:证据12、2010年5月25日金山软件股票跌幅情况; 证据13、2010年5月26日金山软件股票跌幅情况;证据14、金山软件股票发行情况;
  证据15、2010年11月5日金山软件股票一年内K线图;证据12-15证明被告大量、密集散布不实言论,诋毁金山名誉期间,金山软件股票大幅跌落。
  [原告]:证据16、雅虎网站文章《周鸿祎演讲不忘攻击金山:让其市值大掉6个亿》;
  证据17、新华网文章《周鸿祎:我的微博发言让金山丢了6个亿》;
  证据16-17证明被告对其侵权行为不以为然,反以为公开炫耀的资本。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原告]:证据18、公证费发票(公证书文号13868号及13872号),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证据19、公证费发票(公证书文号21684号);
  证据20、公证文书21684号内容目录。证据19-20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被告周鸿祎作为“报料人”通过微博发布的不实言论被媒体广泛引用、转载、传播。
  [被告]:证据12-1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1)原告起诉书中所指的金山软件股价的涨跌,是在香港上市的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的股票情况,而原告名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因此,“金山软件”这只股票的涨跌与本案无直接关系;(2)通过原告的证据第551页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在5月27日发布了“金山做伪证”的相关言论后,金山软件的股价反而上涨了;(3)股票的涨跌是受市场因素、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的,而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承认了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这一点显然与原告证明事项不一致。原告的证据证明不了金山软件股价的下跌是受周鸿祎言论的影响。
  [被告]:证据14,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恰恰证明了金山软件的发行人是金山软件有限公司,非本案原告,被告看不出这份证据与本案有何关联性。
  证据1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股票代码为03888的金山软件的发行人是金山软件有限公司,非本案原告,被告看不出这份证据与本案有何关联性。
  [被告]:证据16-证据17对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关于被告言论致使金山软件股价大跌的情况,被告从未首先说过,而是别的朋友先开玩笑。具体见原告证据第200页:“昨晚一朋友半真半假讲了个笑话,说周鸿祎前天在微博上向金山开炮后,第二天金山股价大跌12%,市值掉了6个亿。按40条微博算,每条1500万;按每条100字算,每个字价值15万……”。如果说被告明知其微博能造成第二天金山的股价大跌,也与情理相悖,如果几句话就能“一言丧邦”,被告那么也太高估被告的影响力了。原告的这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主观故意。
  [被告]:证据18-证据19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这2张公证费发票是为本案所做公证支付的费用。而且由于被告的言论不构成侵权,被告无义务负担该费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证据1、(2010)京方圆内经字第12956号公证书,证明:1.金山网盾破坏了360安全卫士对木马或欺诈网站的拦截功能,使得360安全卫士对木马或欺诈网站的拦截功能失效;2.被告关于“金山与360不兼容”的说法有事实依据。
  [被告]:证据2、(2010)京方圆内经字第13649号公证书,证明,1.金山网盾强行禁止了360安全卫士的启动,屏蔽了360安全卫士及其组件/模块的运行。直接后果表现为用户电脑中已安装的360安全卫士不能正常启动;2.被告关于“金山与360不兼容”的说法有事实依据。
  [被告]:证据3、(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470号公证书,证明:1.在二十一经济报导、新浪、IT时代周刊、中国新闻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创业教育网、微点网等媒体上,均报导了“微点案”的过程,其中涉及到了金山在“微点案”中种种不光彩的行为;2.被告对于“金山做伪证”的说法是有事实依据的。
  [被告]:证据4、(2010)一中刑初字第188号判决摘录,通过该判决书中证人齐坤、李铁军(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职员)、刘金光(原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陈述,可以证明:1.该案中涉及的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并非原告;2.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在《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的说明》盖章,提供了虚假的报案材料;3.被告对于“金山做伪证“的说法是有事实依据的。
  [被告]:证据5、360安全卫士用户数,证明:1.根据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证明,截至2009年12月,360安全卫士的月度覆盖率已达72.82%;2.被告称“360杀毒一举拿下50%的市场份额”,该说法是有事实依据的。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证据1-2,与本案关联性有异议,是否兼容是网络技术问题,金山公司已经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在案件没有判决前,不能妄下定论;我公司对诋毁公司声誉的问题,提起了名誉权的诉讼。
  [原告]:对于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主观性较强,很多都是多次和二次转入,很多都不知道出处。很多连金山公司的名字都没有提到。所有的报道都只报道了于兵案,没有提到金山做伪证。
  [原告]:对于证据4,关联性不认可,涉及的金山公司的内容,其一金山员工确实参加了专家论证会,当时没有给专家提供材料。专家论证会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之处,而是于兵修改了会议记录。其二就是情况说明,李铁军作为金山公司的职员,没有作伪证的故意及作伪证的行为。
  [被告]:首先,我的证据3,提到了四家媒体,我在证据目录中没有提及,我们认为新浪是一个公信力比较强的媒体,周鸿祎也是从网络上看的,做一个评论也是很正常的。
  证据4,我们没有认为金山公司在会议纪要上做伪证,周鸿祎没有说金山公司构成伪证罪,只是说你公司构成了作伪证。网监处让你出具一个说明,你完全可以知道是干什么用。周鸿祎对此做一个推论,我想完全是合理的。
  [被告]:涉及伪证的事件不是原告公司,这是发生在05年的事情。金山公司当时出具这份文件有几个情节,李铁军与公安有过电话接触,其在文件上盖章,这个文件是不属实的,但是盖章公司要对这个文件负责。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审判长]:原告,你要求停止侵权,现在网上还有文章吗?如果有,说明情况?
  [原告]:
  [审判长]:被告,周鸿祎是否在网上指向原告公司?
  [被告]:不认可,从没有明确指向原告公司。
  [审判长]:原告,是否针对你公司?
  [原告]:第一,这里面提到葛柯,葛柯就是金山安全的,就会牵扯到金山安全。第二,也提到了金山安全。而且原告提起的诉讼是为了便于诉讼,由原告代表金山企业向被告提起诉讼。
  [审判长]:被告,证据卷196页第一篇及倒数第一篇中提到的金山安全是否指向原告?
  [被告]:不能确定,起诉状之外的不做表示。被告写了160个微博,作为本案的原告首先要指出来。其中涉及伪证事件的,与原告无关,其余事情要原告自己证明。
  [审判长]:你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什么关系?
  [原告]:我公司是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审判长]:原告,你公司的经营范围及项目?
  [原告]:安全软件、病毒软件、金山网盾。
  [审判长]:金山软件的版权人是否是原告?
  [原告]:是我公司。
  [被告]:版权之一是原告。
  [审判长]: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怎么考虑的?
  [原告]:从招商证券的涨跌情况看,10年5月25日,金山软件收盘价是4.75元,5月26日下午收盘价是4.22元,市值损失超过6亿元,我们提起本诉讼并要求赔偿是以市值损失作为一个基数,考虑到市场影响,提出了1200万元的赔偿。我们也不确定是哪条微博导致股票下跌,请求法院自由裁量。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认为,经过庭审已经清楚,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5月25 日被告在很多网站发表了160多篇的微博文章,并且使用了大量的贬损性语言,对原告及金山软件的品牌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并构成了名誉权的侵权。被告一直强调原告是否能代表金山企业,原告认为,我们是便于诉讼,原告是金山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对金山的伤害,是对金山品牌的伤害。被告在网络和现实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应该宣传健康文化,但却在能遇见到涉案微薄文章能对原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发表大量有损于原告的言论,并被大量媒体转载。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微博是给网民提供思想、抒发情绪的地方,但是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能侵犯到别人的权利,其在微博上大量发表文章,被媒体大量引用,其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本案原告主体就只是原告公司,原告公司并不能代表其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因其公司内部的决定,就向法院起诉时说是代表其他三家公司。我们通篇看一下这60多篇微薄,被告只是发表了一些关于金山的观点,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本案涉及的主要事实是存在的。被告的微薄不存在明显的故意和恶意去侮辱原告,至于诽谤就更谈不上了。
  [被告]:关于股价问题,本案的原告是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价涨跌,与原告没有关系,你作为其旗下的公司,对于你经济的影响是其他的问题,不是本案的问题。股价的涨跌都是市场原因,自身的表现决定,硬说被告的言论导致股价的涨跌是很荒唐的。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第一,我们在起诉状中,说的是侵权的文章完整有九篇,后面还写了等等,至于明细,我方已经向法庭提供了。第二,关于伪证罪,被告提供了一个05年5月25日病毒的报告,这是网监处提供的材料,对于于兵的犯罪情况,原告是并不知情的。被告不断的侵犯金山公司的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第三,如果你公司认为葛柯被金山公司排挤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请被告举证。
  [被告]:如果你的起诉书已经界定在九条范围内,我们只能根据这九条判断,我方以起诉书为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法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lawmaker
发表于 2010-12-7 11: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不知道全不全
fanbin8592
发表于 2010-12-7 11: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慢慢看
cokea
发表于 2010-12-7 11: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come on, piss like a man
勿思勿忘
发表于 2010-12-7 11: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觉得金山占下风?
血魔鸳薏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12-7 11: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汗,太长了,不看
qwe12301
发表于 2010-12-7 11: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楼 lawmaker 的帖子

昨天看过直播,是全的
guochendong
发表于 2010-12-7 12: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宣判 很期待结果是什么
a45125753
发表于 2010-12-7 12: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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