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472|回复: 7
收起左侧

投诉金山版主-红烧大馋豆 ,滥用职权!!

 关闭 [复制链接]
911bbs
发表于 2010-12-7 11: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我在金山版发了一篇来自网上的文章:
王海揭露金山毒霸:在中国收费对日本免费原文:http://www.techweb.com.cn/news/2010-07-28/650323.shtml

贴子名:金山果然不是好鸟

被板主--红烧大馋豆 【新提醒】红烧大馋豆的个人资料_.GIF

进行了删贴并扣分。
100.GIF


对于删贴,本人并无异议。但扣分20,太过严厉!直接把我扣成乞丐!这样的版主,滥用权力,粗暴执法,不能服众。
请论坛纠正错误,进行改判,并加强对此版主的教育。
谢谢!
红烧大馋豆
发表于 2010-12-7 14: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卡饭金山区版规》
8、禁止以任何理由指责某软件为垃圾,禁止无任何事实依据的、使用讽刺、挖苦、影射、侮辱性地诋毁某一软件;禁止攻击其他软件的用户。对于将技术上的分歧上升至相互攻击者将严厉惩罚。绝对禁止对他人进行任何威胁、恐吓。
请勿使用讽刺、挖苦、影射、侮辱等容易造成其他会员不快或误会的言语,以免挑起争执。
违反以上规定者将酌情处予扣分(10-50)、删帖并扣分(10-50)、扣魅力值、思过直到立封ID。

扣20分并非你的转贴,而是你的标题

该转贴文章的标题是《王海揭露金山毒霸:在中国收费对日本免费》,而你的标题是《金山果然不是什么好鸟》

抱歉,您违反了“无任何事实依据的、使用讽刺、挖苦、影射、侮辱性地诋毁某一软件”,并且造成了不良后果~
911bbs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4: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标题与“无任何事实依据的、使用讽刺、挖苦、影射、侮辱性地诋毁某一软件”,并且造成了不良后果~”
这两者之间是划等号的吗?
或者你认为
“金山是好鸟” =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未使用讽刺、挖苦、影射、侮辱性地诋毁某一软件”,并且造成了优良后果
如果是这样,本人无言以对
红烧大馋豆
发表于 2010-12-7 14: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人偷东西了,是坏人,某人没偷东西,就不是坏人”
这个推断合理吗?这个推断成立吗?文字游戏谁都会玩,法律空子也必定有人钻

转贴是客观复制粘贴;改变题目,加入自己的看法,就是个人主观判断
通过一篇转贴,来主观评判一个软件是不是“好鸟”,请问这不是“诋毁”是什么?

补充内容 (2010-12-7 14:27):
所谓造成不良后果,是您的这个“转贴”,制造了口水,挑起了事端,造成了不良争论,影响了版区正常讨论氛围
911bbs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4: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评判这件事的标准是:
无任何事实依据的、使用讽刺、挖苦、影射、侮辱性地诋毁某一软件”,并且造成了不良后果

如果我说的是事实,那么就不是“无任何事实依据”
如果我说的不是事实,那么就不可能“造成了不良后果”
请问,为什么经过你的标准,我说的就又是事实,又不是事实呢?
红烧大馋豆
发表于 2010-12-7 14: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楼 911bbs 的帖子

上一篇回复我已经说过了,我不玩无意义的文字游戏,我只依照版规处理

多说无益
等待大区版主处理~
Simon_v5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12-7 16: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这样回一帖会不会被扣分

根据大区版规:
【国内杀软讨论区版规2010.09.04】(发帖必看)
http://bbs.kafan.cn/thread-150715-1-1.html

8、禁止发表没有图片或可再现数据/测试方案的杀软评价/对比帖,凡主题帖演变为口水战或纷争帖的均锁帖或删除,并对率先挑起口水或诱导他人口水者进行严厉处罚
9、禁止以任何理由指责某软件(或者其厂商)为垃圾或者流氓等恶性攻击行为,禁止无任何事实依据的、使用讽刺、挖苦、影射、侮辱性地诋毁某一软件(或者其厂商),禁止攻击其他软件的用户。对于将技术上的分歧上升至相互攻击者将严厉惩罚。绝对禁止对他人进行任何威胁、恐吓,将酌情处予扣分(10-50)、删帖并扣分(10-50)、扣魅力值、思过直到立封ID等!(注:本条同样适用回帖)
10、极力反对诸如“**软件和**软件哪个更好”或“什么**软件最好”之类的帖子或投票。此类帖将视情况予以锁帖或删除


以及根据楼主自述

今天,我在金山版发了一篇来自网上的文章:
王海揭露金山毒霸:在中国收费对日本免费原文:http://www.techweb.com.cn/news/2010-07-28/650323.shtml
贴子名:金山果然不是好鸟


附截图:
QQ截图未命名.jpg



楼主的帖子题目很明显就已经违反了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条红字高亮部分。





sddmao
发表于 2010-12-7 17: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歉,版主按版规处理,此投诉不予受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杀毒软件|软件论坛| 卡饭论坛

Copyright © KaFan  KaF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沪ICP备2020031077号-2 ) GMT+8, 2024-11-28 23:46 , Processed in 0.149933 second(s), 20 queries .

卡饭网所发布的一切软件、样本、工具、文章等仅限用于学习和研究,不得将上述内容用于商业或者其他非法用途,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本站信息来自网络,版权争议问题与本站无关,您必须在下载后的24小时之内从您的电脑中彻底删除上述信息,如有问题请通过邮件与我们联系。

快速回复 客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