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uoqqqqq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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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老何菜场奇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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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qqqqqq2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12: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楼 kojak585 的帖子

所以我们需要广大网民对尚未落入法网的流氓恶棍进行不断的揭露、批判

看来老周揭露、批判金山作伪证,很得民心啊。
kojak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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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3: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guoqqqqqq2 发表于 2010-12-12 12:52
回复 40楼 kojak585 的帖子

所以我们需要广大网民对尚未落入法网的流氓恶棍进行不断的揭露、批判

问题是这个姓周的所提的事情,当事人自己和大家心里很清楚是怎么回事儿,当事人都没有到处说三道四,一个路人皆知有劣迹的人却揪住不放,动机何在?不得不让人再次回忆起他所干过的那些破事儿。。。
kojak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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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3: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guoqqqqqq2 发表于 2010-12-9 20:36
老何是一个退休老干部,老实忠厚,为人和善。年纪大了,却不肯拖累儿女,自己买菜做饭。隔几日就推 ...

我替你点破吧:
1、“老何是一个退休老干部,老实忠厚,为人和善。”
你文中的老何是360的周某吧,此人还真是“退休老干部,老实忠厚,为人和善”啊~~当年策划制作3721功成身退啦~~

2、“老何一不小心,二轮小车碰到一个妇女”
周某经常会有艳遇,这次的“妇女”不知是碰上了金山还是QQ,至于是故意碰上还是真的是“一不小心”碰上的,周某人心里清楚,大家心里也明白,呵呵~~

3、“附近有名的几个地痞,附近的居民都认得,自小不学无术,一肚子坏水儿。”
这是在暗指QQ、金山、瑞星们。它们是否真的“自小不学无术,一肚子坏水儿”,网民们对它们自有公断~~
guoqqqqqq2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13: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2楼 kojak585 的帖子

一、你对刑法不太了解,凡触犯刑法的人,可以由当事人刑事自诉,也可以由群众举报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换句话说,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官司。与当事人的愿意关系不大。

二、如果老周也做了犯罪的事,大家尽管举报。老周对手不少,可惜在法律上没有污点。所有对手只能叫骂,却无法置其于死地。

三、假设有一天,某人能把老周告进牢里,老周也仍然可以检举别人的犯罪事实,如果经查属实,这叫做戴罪立功。可以减刑。
kojak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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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3: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ojak585 于 2010-12-12 13:50 编辑
guoqqqqqq2 发表于 2010-12-12 13:36
回复 42楼 kojak585 的帖子

一、你对刑法不太了解,凡触犯刑法的人,可以由当事人刑事自诉,也可以由群众举 ...


我看你是把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混淆在一起,你到底有没有学过法律?
宪法、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guoqqqqqq2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13: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uoqqqqqq2 于 2010-12-12 14:09 编辑
kojak585 发表于 2010-12-12 13:32
我替你点破吧:
1、“老何是一个退休老干部,老实忠厚,为人和善。”
你文中的老何是360的周某吧,此人 ...


《老何菜场奇遇》的故事,只不过是许多人都可能遇到的平凡琐事。

至于故事让读者引发的联想,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譬如看《红楼梦》,历史学家看到的是清代的人文风俗。文学家看到的是文学经典。道德家看到的是封建礼义。政治家看到的是勾心斗角…………但也有一些人只看到了那些风流韵事。

书同而感不同,何也?人异也。用东北话说:人和人咋就差别这么大捏?
guoqqqqqq2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14: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5楼 kojak585 的帖子

我认为伪证是刑事案件,当然也许个人了解得不太深入。
kojak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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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4: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ojak585 于 2010-12-12 14:21 编辑
guoqqqqqq2 发表于 2010-12-12 14:02
回复 45楼 kojak585 的帖子

我认为伪证是刑事案件,当然也许个人了解得不太深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注意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以及包庇罪的界限

byxxdr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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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4: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8楼 kojak585 的帖子

谢谢提供资料,看来我先前的理解错了。我原来以为金山迫于权贵的压力出具的病毒流行证明是作伪证呢。
kojak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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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4: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byxxdrls 发表于 2010-12-12 14:20
回复 48楼 kojak585 的帖子

谢谢提供资料,看来我先前的理解错了。我原来以为金山迫于权贵的压力出具的病毒 ...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每个人的知识结构都会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可以无知,但不能到处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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