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ack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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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建议卡饭认真执行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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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k1238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07: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欧阳宣 发表于 2015-4-23 23:38
诶呦喂你这说的卡饭都不该打广告了……

爱范儿CB虎嗅这些挨踢站的内容大多不还是翻译theverge engadge ...

不和你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你只需要回答2个问题:1,咨询区是否转载了非单纯事实消息 2是否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认定为违反规定。
再者,互联网的法制发展是不断进步的,以前入侵电子计算机的时候都没法律明确是违法,刷单什么的也是合法,中国的各种乱象,归根于相关法制不健全。昨天不无违法的事不代表今天不违法,今天不违法的事不代表明天不违法。同时法律上并没有 ”法不责众“这条。
欧阳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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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9: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hack1238 发表于 2015-4-24 07:14
不和你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你只需要回答2个问题:1,咨询区是否转载了非单纯事实消息 2是否获得著作权人许 ...

法治进步和限制自由传播明显也是两码事。

资讯区几乎全部是非单纯消息,因为单纯的消息无法起到影响观点的作用。但是首先,无法确定这些单纯消息以外的部分是否是原作者所加,而不是转载者的后续评论。再者,向原作者支付报酬的行动是否在浏览原网页的广告时间接向原作者已经支付了?
hack1238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09: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欧阳宣 发表于 2015-4-24 09:31
法治进步和限制自由传播明显也是两码事。

资讯区几乎全部是非单纯消息,因为单纯的消息无法起到影响观 ...

你很擅长转移话题,居然已经承认符合第一个条件,请正面回答第二个问题,是否获得许可。报酬这问题需要作者协商,就像我愿意花1毛钱雇佣你一个月,未必你会同意。
苏叁
发表于 2015-4-24 09: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一下吧.

法律是法律  执行是执行.  一纸空文这种司空见惯的事情 楼主发帖来说 只会是一个过场 无实际意义.

当然楼主也没有说错什么  另外同意楼主关于咨询区如果为转载文章皆要全文转载且不能在文章版面加上个人评论或者立场以误导他人.

@欧阳宣


此帖终结!
欧阳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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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9: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hack1238 发表于 2015-4-24 09:44
你很擅长转移话题,居然已经承认符合第一个条件,请正面回答第二个问题,是否获得许可。报酬这问题需要作 ...

刚刚去看了新浪的用户条款,你说的是确实存在的。

但……你既然知道有法不责众四个字,就应当承认是在处理相关问题上的一个大体的准则。

说白了我就是觉得你要是死抠的话肯定没错,但是这死抠本身既不占有足够的必要性,相对应的正确做法也毫无操作性。
有妖气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5-4-24 13: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规定: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hack1238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14: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妖气 发表于 2015-4-24 1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规定: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时事性文章是什么都不懂的也来这凑热闹的,自己去百度吧
有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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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16: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hack1238 发表于 2015-4-24 14:38
时事性文章是什么都不懂的也来这凑热闹的,自己去百度吧

你自己都不知道。
别来冒充砖家了。
hack1238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18: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妖气 发表于 2015-4-24 16:26
你自己都不知道。
别来冒充砖家了。

魅力扣3就是这么来的,懒的和你这种人说,直接拉黑。
lxilikepal
发表于 2015-4-24 18: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hack1238 发表于 2015-4-24 09:44
你很擅长转移话题,居然已经承认符合第一个条件,请正面回答第二个问题,是否获得许可。报酬这问题需要作 ...

看起来你是很希望看到今后转载文的前面或者结尾加一个作者同意的证据截图或者已支付稿费的转账单据截图咯?

我个人的看法还是法律说是这么说,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几乎是不可行的。
给网站管理人员以及转载者自身带来的成本太高。
真要这样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去,最终的结局无外乎这么几种:
1、原作者自己被骚扰烦了,一律写:“转载请注明,不用再来联系我。”
2、没人敢在即便注明来源信息的前提下去转载其他文章。
3、几大拥有大量作者资源的网站垄断所有新闻,其他网站基本都死掉(没原创嘛没资源嘛)。

还有其他结局的话也可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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