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k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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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区] 举报投诉区无端指责他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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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9026
发表于 2014-6-25 17: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swq0503  双方是否均以陈述完毕,如陈述完毕,投诉专员将不采信后续的证据以及答复,在未得到专员的艾特下,也将禁止回帖。
swq0503
发表于 2014-6-25 17: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ikimi 发表于 2014-6-25 16:46
请针对投诉的内容

你现在知道 针对投诉内容作答了?
那你凭什么不正面回答我的投诉?

QQ截图20140625174649.png
QQ截图20140625174738.png
记性不会这么差吧?前面刚说了
理论上如果楼主蓄意挑起口水的话

后面
楼主是怎么回事啊?没有说你蓄意挑起口水啊?
就当自己什么也没说?

既然是相关的投诉,因为你从我的投诉中摘出来的东西又做投诉

所以 你给我解释,凭什么给我定义为“东方石事件相关帖”
swq0503
发表于 2014-6-25 17: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大家的回帖可能和楼主没有关系,但是,大家的回帖(至少是对主楼的回帖)是对主楼的有感而发,如果这个“感”超出了和谐有序的范围的话,那么楼主有没有想过自己的发帖所涉及的话题可能比较敏感呢?可能容易引起口水呢?

给你解释一下,省的别人以后不敢揭露坏事真相
我发的帖子有理有据,虽然是某件事情不好的一面,但是让别人了解事情真相这没有错,我也做了提醒,回帖一定注意,后面跟帖也都很理性,如果有口水,那你得指出来,提供证据的吧,不能用理论上和如果怎么样
swq0503
发表于 2014-6-25 17: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DB69026 发表于 2014-6-25 17:46
@swq0503  双方是否均以陈述完毕,如陈述完毕,投诉专员将不采信后续的证据以及答复,在未得到专员的艾特下 ...

陈述完毕
不在陈述
ikimi
 楼主| 发表于 2014-6-25 19: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DB69026 发表于 2014-6-25 17:46
@swq0503  双方是否均以陈述完毕,如陈述完毕,投诉专员将不采信后续的证据以及答复,在未得到专员的艾特下 ...

既然陈诉完毕之前身为前一次事件的处理人员已对本次事件作出其自己的认定(本帖5楼),那么就请本帖有权处理人员参考本人对其(即5楼)作出的意见(8楼)

P.S.  再次知会本帖12楼,已经在原帖18楼作出了答复,并且原帖16楼并未认定当事人蓄意口水,故不存在本帖12楼所述“就当自己什么也没说?”

P.S.2   东方石事件相关帖,毫无争议,皆因对DRWEB不同看法引起,楼主被转移帖下亦有东方石等相关会员回复,并涉嫌构成口水,此外结合该贴楼主随意泄露他人私密联系方式(本例中的QQ)(已在当事人投诉所在发帖由SWH认定)两项原因综合评判,转移至内部区(;

P.S.3.   被转移贴部分QQ号被隐藏,故不存在楼主辩称的本帖9楼的原因,即当事人认为的“那个QQ群是大蜘蛛官方群,谁都可以进谁都可以看”,请问当事人为何需要隐藏部分QQ号?退一步讲,不论是谁的QQ号, 都是其使用人的私密信息,当事人不能随意公开(本帖9楼的原因,当事人也曾在上一投诉贴中已该理由为自己进行辩解)

P.S.4   请SWH指导当事人4楼的错误认为(“只要涉及发主题帖蓄意挑起口水,即便是后续回帖口水方无主题帖发帖会员,该贴主楼仍然会受到处罚”这么说?你这是连坐吗?)并进行论坛基本规范指导,本人也已在7楼告知过了当事人:“此外,就4楼的答复本身涉及到的一个管理行为的错误理解做一反驳:”)

最后,想强调的是,5楼的“27楼第二次引用”,请问是否知晓当事人在被诉贴16楼第一次引用的事实呢?在第一次引用后,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误解还是其它什么情况,本人在18楼已明示“没有说你蓄意挑起口水啊?”,故认为当事人27楼所言有意为之,这也是本投诉贴投诉之标的所在。
swq0503
发表于 2014-6-25 19: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ikimi 发表于 2014-6-25 19:36
既然陈诉完毕之前身为前一次事件的处理人员已对本次事件作出其自己的认定(本帖5楼),那么就请本帖有权 ...

本来是陈述完毕,他又回复我,我只能被动回复他
不要混淆视听,你是先说了,后又否认!
你看好了两个楼层,我回复的人不同,所以不存在你说的第二次引用
再者,我的帖子,东方石是回复了,但是口水吗?谁口水了,你给贴图吧,我现在是看不到了,没法提供,再说了,你在反诉,证据你该提供
最主要的是,我投诉的是你给出的这个理由“东方石事件相关贴”,你给我解释其他的干嘛?想转移话题?
隐私一说不存在,人人都能进的群,谁都可以看的东西,你能定为隐私?三个人的秘密就不是秘密
有没有口水,请你提证据,不要再理论上和如果,用这些不确定的东西
ikimi
 楼主| 发表于 2014-6-25 19: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swq0503 发表于 2014-6-25 19:51
本来是陈述完毕,他又回复我,我只能被动回复他
不要混淆视听,你是先说了,后又否认!
你看好了两个楼 ...

关于当事人不认可其贴下的回帖中有口水,请SWH断。
ikimi
 楼主| 发表于 2014-6-25 19: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swq0503 发表于 2014-6-25 19:51
本来是陈述完毕,他又回复我,我只能被动回复他
不要混淆视听,你是先说了,后又否认!
你看好了两个楼 ...

补充一问:27楼尽管不是直接回复本人,但请问,18楼的回帖你看过了吗?你在本帖12楼引用了该贴18楼内容,想必一定是看过的吧。在已知本人不认定你蓄意口水的前提下,依然向SWH诉说本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请问楼主的出发点是什么?
swq0503
发表于 2014-6-25 19: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ikimi 发表于 2014-6-25 19:36
既然陈诉完毕之前身为前一次事件的处理人员已对本次事件作出其自己的认定(本帖5楼),那么就请本帖有权 ...

你连事情的经过,怎么回事都搞不明白,那我就告诉你,为什么我单独遮挡了一个人的QQ号码,其他的没处理
因为那个人就是事件的主人,被踢出群的那个,因为已经不在群里了,所以这才是隐私!
其他的每个人都可以进群,都能看到的不能算
如果我全部遮挡了,那你怎么看清楚是谁发的言,谁说的话,还能把事情的经过看明白吗?
swq0503
发表于 2014-6-25 20: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ikimi 发表于 2014-6-25 19:52
关于当事人不认可其贴下的回帖中有口水,请SWH断。

不是请谁断,你得提供证据,上图,我是看不到,你得让我看见
再说,你的理由是“东方石事件相关帖”
口水什么的,就算有什么口水,那也是楼下的事情,不能作为移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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