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大汉天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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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版主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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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zy
发表于 2009-8-7 09: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继续如此下去,那么最终也是被列为不受欢迎者的结果!请自重!
大汉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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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09: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pzy 于 2009-8-7 09:00 发表
如果你继续如此下去,那么最终也是被列为不受欢迎者的结果!请自重!

呵呵,那是你的事情。
比如妖佛吧,他明明是误解了版主的意思,我正在给他耐心解释。你的做法是什么?你是不是习惯这样了?我也请你自重
polly5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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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09: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举报区又热闹了
大汉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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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09: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pzy 于 2009-8-7 09:00 发表
8.以主用户名的马甲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先不说我那个马甲是不是故意挑起事端(貌似是别人先挑起的,我回复了一句)
我只说平淡给的罪名“马甲和主号一起回复”就比照处理,那个比照正确吗?
jpzy
发表于 2009-8-7 09: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兴趣跟你抠字眼!

你见过法律有详细列明,拿刀杀人,死刑,拿枪杀人,死刑 这样的么?版规也是如此。已经有了规定,以主号和马甲故意挑起事端的,就是违规。那么版主就可以依照这个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判断甄别。

本帖不再回复。
大汉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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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09: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pzy 于 2009-8-7 09:17 发表
没兴趣跟你抠字眼!

你见过法律有详细列明,拿刀杀人,死刑,拿枪杀人,死刑 这样的么?版规也是如此。已经有了规定,以主号和马甲故意挑起事端的,就是违规。那么版主就可以依照这个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判断甄 ...

呵呵,你这是偷换概念,能这样比杀人吗?
你看一下他的比照,是比照“不接受马甲投诉举报”。而你却比照主号和马甲故意挑起事端。两个比照哪个对啊?
我没有要你回,结果我也早就想到了。参见11楼,这个别人也早就预见到了,请看11楼以下的发言。
jpzy
发表于 2009-8-7 09: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不着扯你的官官相护的字眼。
做了什么,自己心里清楚,大家也都看在眼里。

如果你有异议,可以考虑连我一起投诉。本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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