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qrj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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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看到论坛一贴,俺也来聊聊,“技术”和“道德”能分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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戾辰oO
发表于 2010-12-22 15: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9楼 derrick_goi 的帖子

过奖过奖,比起周先生来说不值一提,这点我们还得向周先生学习的
不然不会天下无敌嘛。
byxxdr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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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5: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楼 佐仓濑津美 的帖子

噢,笔误门。
derrick_goi
发表于 2010-12-22 15: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1楼 戾辰oO 的帖子

那就好好学着吧,有得你学了
qiancp001
发表于 2010-12-22 15: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0楼 戾辰oO 的帖子

我朝从从前彻底要求低调到现在允许相当多的自信。变化的过程必然是部分人先开始有自信的了。按照“谁要个性就是扰到自己,就打谁”的观点最先有个性的一批人应该立刻被消灭,天朝应该还是一片低调的沉寂吧。
“报警”是法律上的事情,不是道德上的事情。“报警”更证实了法律才是底线。法律上的扰民,那按照法律有清晰的定义。如果指的是道德意义上的扰民,那还是学生的例子。A在教室里张扬,他算不算打扰了其他同学?
另外个人认为道德只是文化的一部分,文化随着时代发展。天朝在这个文化变化(或者说动荡)的一二百年里,一个人的道德标准也在激烈地变化。因此能用道德来说事的地方至少现在是很少的。
wssc
发表于 2010-12-22 15: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观点,作产品技术与道德都是必不可少的
戾辰oO
发表于 2010-12-22 15: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4楼 qiancp001 的帖子

变化的过程必然是部分人先开始有自信的了。
貌似“个性”更准确?
最近南方科技大学的事件说明了一点
http://www.infzm.com/content/53548
从法律上 教育部依然是不认可的。

按照“谁要个性就是扰到自己,就打谁”的观点最先有个性的一批人应该立刻被消灭
这个也是事实。第一个不裹小脚的 第一个公开恋爱的 都受到了很大舆论压力。
也鲜有被消灭的。

报警的确是法律上的事,但法律则是建立在道德上的
道德范围比法律大的多,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也有所出现。这个标准则由广大人民评断


貌似扯太远了。这话题休息吧。
qiancp001
发表于 2010-12-22 15: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6楼 戾辰oO 的帖子

应是个性,自信为笔误。抱歉。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但双方都不能代表任意一方。
法理自有矛盾的地方,我想说的只是就理本身对每个人而言都很不一样,最后的处理只能依靠法律。
扯远有风险,同意。
flyin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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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7: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楼 mixyzai 的帖子

360是宇宙第一。。。。。。。。。。世界第一太委屈了
flyin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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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7: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4楼 qiancp001 的帖子


违反法律的行为比不道德的行为更严重,违反法律必然是不道德行为,反过来说,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
李不知
发表于 2010-12-22 17: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楼 mixyzai 的帖子

360在刚开始时,不得不说,他是家好公司,那是他的功能没那么多,他很努力的,也是很好用的辅助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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