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uoqqqqq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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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愤怒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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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killv
发表于 2010-12-8 21: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hokillv 于 2010-12-8 21:23 编辑

回复 119楼 liyuxinbaoding 的帖子

缠住人不撒手了是不是,我费劲再说一句,你把伪证改成加引号的“证据”没有任何作用,因为你仍然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预设,进而宣布金山有罪,这和你具体用了什么词没有关系。

不过我好心提醒你一句一下,你那个加了引号的“证据”要是想表意通顺的话那含义还是“伪证”,引号解释为否定,讽刺。当然,你可以说你的“证据”不是“伪证”的意思,那你既然自己都说了不是伪证,还和我纠缠什么。

既然开庭了就说明有鉴定的必要,而不是你退个一万步就直接由结论的。

也请你继续在别人宣布了不想继续回帖了之后跟着宣布别人没话说了吧,加油~~~~,我也是修养不足,沉不住气啊~~淡定淡定,不和你跳楼~~~
guoqqqqqq2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21: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4楼 whokillv 的帖子

一、不是“只要有人说”,而是“微点主页说”。你想想依金山的脾气,老周微博里说了几句就被推上法庭,这微点居然挂在主页这么长时间,这简直……,告他!!

二、看来你知道一些事情啊,没准是金山的员工,很好,人们一直想知道李某在假鉴定上签字盖章是出于什么动机和心理。李某在网监局签字盖章,必定请示高层,高层这么多人。是如何考虑这件事的?你们谁相信于兵那几个人,能抵得过金山一群智囊团?金山高层是一帮高学历,高智商的人才。于兵想干什么,看不出来吗?
        退一万步讲,李某在公安局作了一份“伪证”。这个“伪证”是用来害人的,是犯法的。如果说害谁不知道,也许有可能。如果说不知道这个东西是犯法的、是害人的,啊……我都没法说了。总之,李某造了一个触犯法律的伪证,而且这么大的事一定经过高层批准。这不假吧?至于这个伪证是害谁的,也许大家心知肚明,也许受到于兵的欺骗浑然不知。
       但,你明明知道病毒没有爆发,明明那个位置就不是病毒源位置。你做了一个伪证。你始终是要害人的。我们不谈害人的道德问题。我们谈谈根本没有的事而做出有的伪证的法律问题,你们谁相信金山这一帮高科技人才不知道作伪证是犯法的?

三、鄙人对金山没仇恨,相反有好感,发此小文本来是一时的兴趣,不过见有人回帖,就讨论一下。于处长的严谨。并不是说瑞星是配合者,因为瑞星送了不少钱请于兵搞掉瑞星,所以瑞星不会是配合者。收了瑞星这么多钱,再让瑞星搞动作,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四、还是看360和金山吧。



豫孤鸟
发表于 2010-12-8 21: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guoqqqqqq2 发表于 2010-12-7 17:20
回复 8楼 flyinbed 的帖子

至于判决书的问题,这个还不是很厉害。

于兵已经认罪了,应该不会再做别的啦,这方面相关部门应该已经给他安排过了!
豫孤鸟
发表于 2010-12-8 21: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xieqiyou 发表于 2010-12-7 21:19
这里也可以有另外的推断。于兵既然已经进去了也就说,已经甘心一个人承担所有的东西了,也就说已经认可微 ...

应该是这个结果,相关部门不会让于兵说出和以前不一样的言论!
guoqqqqqq2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21: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uoqqqqqq2 于 2010-12-8 21:54 编辑

辩论半天,其实一句话就明白。
病毒爆发在实际中是没有的、是假的————李某签成真的————在法律上把假的说成真的是伪证————作伪证是犯法的。

啧!啧!啧!多清晰多明白,至于您这个伪证是用来害微点还是害别人,这个已经无关紧要了。

至于李某在此过程中无论经历了任何事情,并不抹煞伪证罪的成立。

剩下的,请李某在法庭庭审中讲一个令人感动,惊天地,泣鬼神的故事。把法官感动得眼泪哗哗的,免于刑事处罚。

但是免于刑事处罚,仍然是以“伪证”罪,免于刑事处罚。
guoqqqqqq2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22: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帖,whokillv 要退出此帖的讨论,我也要退出了,对于咱的观点请看1楼和125楼,尤其是125楼,总结得真是好呀,自己先佩服自己一下下。
嗯~~~不过瘾,再佩服一下下,两下下,……OK,人不能过于骄傲自满。
打了两天字,练了练脑筋急转弯。十分愉快,而且挣了点小分升级为正式会员。

剩下的,大伙慢慢玩,请注意文明发帖。

liyuxinbaoding
发表于 2010-12-8 22: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yuxinbaoding 于 2010-12-8 22:04 编辑

回复 121楼 whokillv 的帖子

本来到别的地方转圈,不想回了,可是回来,就看到你这个回复,那我也会你一下
1,不是我缠住人不放。我在原帖里用的是“某人”,并未指定人,你竟然说我缠住人,那只是你自己认定,
第二证据,我本来只是有感发了一个回复,是你回了我,说我先认定是XX,然后推断什么等等,我才回复你改了那个词。
可见,不是我缠住你不放
2、我原帖里的“伪证”二字本身就加了引号,就如现在,并非改了证据二字之后加的,请你看清楚些。原因呢, 咱也知道不能给人随便下结论,所以加了引号,至于你理解的意思,恕我不敢苟同。
别的不说,这两点,还是希望你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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